(2017)豫10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火丽军、王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荣,火丽军,王志辉,王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4号原告:王志荣,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生,住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火丽军,女,汉族,1964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亚菲,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志辉,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王凯,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王志荣诉被告火丽军、王志辉、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王志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志荣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