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清林与皮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林,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吴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胡清林,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皮雪梅,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娟,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吴文龙,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水根,男,1934年9月14日生,汉族,樟树市。胡清林与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吴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98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吴水根向胡清林偿付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0日,胡清林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先后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此后,执行人员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等财产,我院随即进行了查封,并对其评估拍卖,财产分配所得5万元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仍应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5.48万元及利息。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2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15.48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