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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冉启斌与傅大越曾伟、阎鸿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斌,傅大越,阎泓均,曾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第1289号原告:冉启斌,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傅大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阎泓均,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曾伟,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启斌与被告傅大越、阎泓均、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冉启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启斌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960.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0元,由原告冉启斌负担。审 判 长  戴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