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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辛瑞军与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瑞军,张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13号原告:辛瑞军,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雷,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辛瑞军与被告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瑞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辛瑞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