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利源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利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财保8号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住所地:恩平市恩城美华东路101号星河湾畔花园1幢商铺1号—7号。负责人:聂洪波。委托代理人:李文卓,男,银行员工。被申请人:利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沙田火炭山尾街37—41号华乐工业中心21楼A25室。法定代表人:冯子峰。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被申请人利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利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利源塑胶(从化)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400000元)。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艳慈审判员 陈超雄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岑淑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