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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成川诉青冬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川,青冬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初480号原告:周成川。委托代理人:王新华。被告:青冬森。本院审理的原告周成川诉被告青冬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冬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成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2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30日,债务人青冬森从原告处借款4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青冬森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周成川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借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被告青冬森在原告周成川处借款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成川现金4000元整,肆仟元整,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此据为证,借款人:青冬森,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青冬森至今未向原告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青冬森向原告周成川借款4000元,原告周成川履行了4000元的出借义务,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青冬森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青冬森支付利息20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冬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成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成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燕人民陪审员  蒋大兴人民陪审员  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显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