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全利锋与钟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利锋,钟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全利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文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全利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全利锋与被执行人钟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文俊向申请执行人全利锋支付案件款8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全利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被执行人钟文俊已将案件款向其付清,其余案件款及利息全利锋表示自愿放弃,请本院案执行完毕结案。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