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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辖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福新、叶常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新,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常妹,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上诉人陈福新因与被上诉人叶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5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福新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叶常妹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如上诉人所述,在莆田××××区经营公司亦不足以证实其在莆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莆田市××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