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朱枝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朱枝妮,赵红召,赵红得,孙小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平顶山市诚朴路南段路西。负责人:石卫东,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枝妮,女,194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召,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得,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孙小民,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枝妮、赵红召、赵红得、原审被告孙小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永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