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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8387-3。法定代表人:杜益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证券、保险、支付宝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