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228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邹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清白江区。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邹某罚金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 弦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启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