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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增国与李磊、赵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国,李磊,赵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13号原告:李增国,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磊,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超,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增国与被告李磊、赵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增国于2017年6月14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增国负担。审判员  孙炳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