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燕与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民初2880号原告:孙燕,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虹星桥镇厚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80715383Y。法定代表人:刘学明。原告孙燕与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予当庭宣判。原告孙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结欠工资102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员工,截至2017年3月,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0298元。原告现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孙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资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0298元。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用。根据上述采用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孙燕系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统计工作。被告自2016年开始结欠原告工资,目前尚结欠10298元。原告经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结欠的劳动报酬10298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孙燕工资1029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具体实交金额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审判员 鲁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