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正东与马占成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东,马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郭正东,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3001973********,昌吉市鑫磊帮和砂场负责人,住昌吉市建国西路蓝山国际*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马占成,男,回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271971********,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申请人郭正东与被执行人马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正东于2016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3458.8元,尚有123458.8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马占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执行人马占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正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