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年介永、蚌埠市介永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年介永,蚌埠市介永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529号原告: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职务:总经理。被告:年介永,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市介永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年介永。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17号。法定代表人:庞博新。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年介永、蚌埠市介永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96元,减半收取计7398元,由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