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春艳与马艳、贾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艳,马艳,贾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宋春艳,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马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贾宁,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宋春艳与被执行人马艳、贾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宋春艳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