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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大荣与被执行人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大荣,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三清村12社。法定代表人:吴兴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大荣支付劳动报酬共计41000元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债务41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大荣申请执行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王 明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