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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冉冉与咸宁新方向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冉冉,咸宁新方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615号之一原告:张冉冉,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二品(原告张冉冉之夫),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咸宁新方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十九组25号。法定代表人:贾文安,经理。原告张冉冉与被告咸宁新方向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冉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冉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冉冉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张冉冉负担。审判员  孙根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