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淑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淑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203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6383D。法定代表人:何运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寄保,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淑贞,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物业公司)诉被告何淑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寄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1050元、滞纳金945元,合计199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综上,被告已拖欠原告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1050元、滞纳金945元,合计1995元,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延付,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淑贞是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湖畔湾豪庭畔怡阁6座103号房的业主。2011年3月18日,原告港湾物业公司与被告何淑贞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对该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确认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49.75元,物业服务费缴纳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7元/月计算,每月应缴管理费不足40元的按照40元收取。如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原告港湾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欠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另查,从2014年9月起,涉案房产的物业管理费调整为每月每户50元。被告自2015年7月起欠交房产物业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对涉案房产进行了物业管理,有权按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作为涉案房产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经核算,被告拖欠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应为1050元【(50元/月/平方米×21个月】,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滞纳金,属违约金性质,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约定应支付滞纳金,原告主张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显然高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的损失,故调整为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滞纳金为320元,此后的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淑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1050元及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滞纳金为320元,此后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何淑贞负担(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豪东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