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小勇、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勇,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勇,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东安街486号。法定代表人:由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一分公司,住所地: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中兴苑北苑1幢1—13号。负责人:王功全,该分公司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1.经总对总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信息;2.本院委托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情况,经查,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处于查封状态,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3.本院委托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一分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并无以被执行人为名登记的房产及土地。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