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行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德银与新疆头屯河流域管理局行政撤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银,新疆头屯河流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141号原告:王德银,男,汉族,1953年6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马海成,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头屯河流域管理局,住所地:新疆昌吉市。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银与被告新疆头屯河流域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聂 红 梅人民陪审员 陶 秀 琴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