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雪梅、徐维钢、李本洲、王玉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雪梅,徐维钢,李本洲,王玉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3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文,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萍,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雪梅,女,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徐维钢,男,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本洲,男,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玉叶,女,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李雪梅、徐维钢、李本洲、王玉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本洲名下的房屋的产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本洲所有的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