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茂国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茂国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94号之一申请人:胡茂国,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胡茂国因本院公告拍卖“建隆355”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9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胡茂国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胡茂国提供的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0088号仲裁裁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裁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胡茂国申请登记的62467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审判员 孟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宣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