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君军、方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君军,方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4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君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健,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琴,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雄文,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君军因与被上诉人方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一、唐君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方莉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唐君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方莉归还借款本金14783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783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三、驳回方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33元(已由方莉预交),由方莉承担864元,由唐君军承担569元。唐君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君军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方莉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方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证据错漏百出,关于34000元与14783元的欠条,首先,该两张欠条均未载明权利人,14783元的欠条连书写日期都没有;其次,根据方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唐君军是“准备向别人借三万多元”,而不是向方莉借款,唐君军与方莉于2015年8月13日前已彻底闹翻,方莉已经扣押了唐君军的装备,不可能短期内给唐君军两次大额借款,且方莉两次庭审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再次,关于14783元的欠条,双方若是情侣关系,不会出现有个位数尾数的欠条,方莉称该笔费用用于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不是事实,办理执照的代理公司现仍在营业,法庭发函核查就会水落石出。另,关于74000元的欠条,双方均否认该欠条上所载明的借款内容,且唐君军与方莉原为男女朋友关系,方莉要拿到唐君军签名的纸张易如反掌,方莉应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二、本案为虚假诉讼,方莉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唐君军在一审中已经申请测谎,请二审法院同意。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亦应撤销改判。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是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未免去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对举证责任转移进行了规定,方莉仍负有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唐君军未提供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即认定该当事人的主张成立;其二,除唐君军提交的林某证人证言之外,方莉提交的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可以佐证唐君军的抗辩。方莉口头答辩如下: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唐君军与方莉确实存在借款关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唐君军的陈述,方莉抽入了大量资金支持唐君军开办公司,结合方莉提交的借条,足以证明方莉借款给唐君军,唐君军虽不承认涉案欠条的真实性,但也并未提供证据其已向方莉清偿借款。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二审查明,证人林某在其此前出具的书面证言中陈述案涉14783元借款中的一万元是银行转账支付,34000元那笔借款是借给唐君军因开办拓展训练公司装修、购买设备之用,并称两笔借款的欠条是由唐君军送到林某开办的大排档,林某当时没有要。二审期间,证人林某出庭陈述:其原打算与唐君军合作经营公司,唐君军也准备好了合同,案涉34000元那笔借款在一开始是打算作为合作款项,林某在2015年年底在唐君军的经营场所见到过34000元那笔借款的欠条,是唐君军拿给他看的,而林某考虑想和唐君军合作且两人是朋友所以没有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唐君军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君军是否应向方莉承担案涉34000元和14783元两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唐君军主张,案涉34000元借款和14783元借款所涉借条来源不合法,是方莉私自从其经营场所拿走,实际出借人是唐君军朋友林某而不是方莉。对此,首先,方莉持有该两笔借款所涉借条符合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一般法则,唐君军抗辩主张该两张借条来源不合法,但未能就此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唐君军主张该两笔借款的出借人是林某,但林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与其庭审陈述的事实不一致,其证言可信度较低,且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佐证。综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方莉提交的证据构成优势证据,对其相应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审认定唐君军需向方莉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唐君军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唐君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艳君施淑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