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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步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步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5刑初45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步选,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彬县,住陕西省彬县。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步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文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步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14时,被告人王步选趁和政县四月八庙会之际,流窜至本县松鸣岩风景区,在游客李某购买游乐场门票时,从其身后扒窃得该李双肩包内的一部土豪金OPPO手机。同日15时许,王步选在对该景区游客马某1实施扒窃时,被该马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和政县公安局执勤点。当日16时10分许,和政县公安局民警从盗窃现场的草坪中查获被王步选丢弃的现金430.7元。经鉴定,被扒窃的土豪金OPPO手机价值700元。现赃物追归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报案材料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盗手机照片,马某1、马某2被割破衣服照片,被告人王步选户籍证明,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办案说明,山西省霍州市人��法院(2013)霍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马某1、马某2陈述,被告人王步选供述及辩解;和政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2017)36号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步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款规定,属扒窃,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步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步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被告人王步选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结果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步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现金1340.7元作为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审判员  乔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