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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99王来庆与沛县杨屯镇西姚桥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庆,沛县杨屯镇西姚桥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99号之一原告:王来庆,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沛县杨屯镇西姚桥居民委员会,地址沛县杨屯镇西姚桥村。负责人:宋成威,该村村主任。原告王来庆与被告沛县杨屯镇西姚桥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来庆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来庆撤诉。案件受理费9009元,减半收取计4505元,由王来庆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冰人民陪审员 梁文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志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