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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白塔中学、唐素琼、何锡光申请司法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白塔中学,唐素琼,何锡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特5号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白塔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国龙,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春,该校教师。申请人:唐素琼,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何锡光,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建宇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白塔中学与申请人唐素琼、何锡光的纠纷于2017年5月2日经南充市高坪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测算出人身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2万元;2、依据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28万元整;3、由于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一次性救助人民币5万元,同时采取组织教职工捐款等合适方式向乙方进行人道主义帮助。并就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本院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进一步提供损失的具体资料,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在期限内向法院进一步提供损失的具体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