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何彩霞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人民法院,何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425号申请人西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彩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西充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何彩霞罚金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川13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何彩霞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建国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