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文清公路运输货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欧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文清,女,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文清公路运输货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37998.30元及诉讼费16595元,并承担执行费16946元。本院在执行中,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宋文清银行存款110000元(其中含执行费5000元)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