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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桂兰、宁尚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桂兰,宁尚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宁桂兰,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宁尚钦,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宁桂兰与宁尚钦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尚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阳支行银行存款(账号:62×××12)300785.80元。冻结期为一年(从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