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桂兰、宁尚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桂兰,宁尚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宁桂兰,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宁尚钦,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宁桂兰与宁尚钦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尚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阳支行银行存款(账号:62×××12)300785.80元。冻结期为一年(从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