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晴与梁卫华、俞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晴,梁卫华,俞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645号原告:王晴,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徐州市人,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梁卫华,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俞洁,女,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原告王晴与被告梁卫华、俞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卫华、俞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晴撤回对梁卫华、俞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1元,由王晴负担。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陶 佳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