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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晴与梁卫华、俞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晴,梁卫华,俞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645号原告:王晴,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徐州市人,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梁卫华,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俞洁,女,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原告王晴与被告梁卫华、俞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卫华、俞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晴撤回对梁卫华、俞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1元,由王晴负担。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陶 佳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