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民初7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国库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库,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705号之二原告:梁国库,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国库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梁国库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国库负担。审 判 长 武万党审 判 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许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