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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军与罗文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罗文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982号原告:邓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聪,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文静,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中路9号附1号。负责人:阮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军与被告罗文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邓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邓军负担。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