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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开平市人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平市人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幸福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平市人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平市人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幸福分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88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人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东华街。法定代表人:甄济权。被告:开平市人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幸福分店。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幸福路。负责人:甄华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人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平市人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幸福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津晃审判员  梁树荣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