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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富莲与黄小花、陈柳堂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莲,黄小花,陈柳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富莲,女,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黄小花,女,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址隆回县。被执行人陈柳堂,男,汉族,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双井社区白里路43号。本院在执行李富莲与黄小花、陈柳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