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与安徽得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安徽得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610号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9743351L.负责人:赵琼,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得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63972898。法定代表人:章泽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得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得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得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