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724南通海涛护栏有限公司与张达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海涛护栏有限公司,张达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72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海涛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天阳村13组。法定代表人:许海涛。被执行人:张达俊,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南通海涛护栏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达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4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合计64575元。因申请执行人南通海涛护栏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张达俊达成一致意见: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该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南通海涛护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海涛护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