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郭清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郭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5195603093422,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友谊村新生屯。被执行人郭清香,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22196901163549,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双源村六组。本院在执行王桂芝与郭清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2016)黑0104执2001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清香丈夫孟凡斌(已死亡)名下房产,但现无法确定继承份额。申请执行人郭清香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5327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