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章怡圣与王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怡圣,王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章怡圣,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岩,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怡圣诉被告王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章怡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被告王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御景园邸117门房屋恢复原状;2、御景园邸118门房屋内的墙体、地砖、门窗及管道进行维修;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联排别墅的邻居关系,2013年被告违法擅自改扩建自有的117门,分别在三层建筑上扩建房屋,上述行为导致其房屋基础严重超载,致使原告118门房屋各层房屋南侧墙体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裂隙,地板松动,无法正常关门等情况,其扩建部分也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采光,造成原告建筑沉降不均,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因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原告呈讼。其向法庭提供原告产权证以及被告王岩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证实原被告分别为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联排别墅118、117门业主且系邻居关系,原告向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景园邸服务中心递交的被告违章增盖扩建情况(附有相关照片)证明就讼争事宜曾向物业公司书面反映过。被告王岩辩称:原告认为被告扩建房屋行为违法,应有相关行政机关认定,原告诉称被告扩建房屋影响了原告通风采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房屋也为大面积扩建,其他相邻业主也进行了扩建,也应共同被起诉,原告仅仅起诉被告无据,应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联排别墅的邻居关系,经本院现场勘查,发现原被告涉案房屋均存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擅自违章改建的情况,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违法擅自改扩建自有的117门,分别在三层建筑上扩建房屋,上述行为导致其房屋基础严重超载,致使原告118门房屋各层房屋南侧墙体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裂隙,地板松动,无法正常关门、下水道堵塞等情况,其扩建部分也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采光,造成原告建筑沉降不均,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因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原告呈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就其所有的御景园邸118门房屋的建筑整体安全性以及墙体开裂导致门窗无法打开、地板松动、排水管道堵塞原因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7日出具回复函:本案原被告涉事房屋均存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擅自违章改建的情况,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原告收悉回复函后,于2017年5月8日仍持原鉴定申请事项要求继续鉴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权证以及被告王岩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证实原被告分别为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联排别墅118、117门业主且系邻居关系;原告向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景园邸服务中心递交的被告违章增盖扩建情况(附有相关照片)证明就讼争事宜曾向物业公司书面反映过,该扩建情况所附照片显现拍照墙体有裂隙;本院委托鉴定函、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回复函证实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回复函:本案原被告涉事房屋均存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擅自违章改建的情况,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请旨在认为被告擅自违章扩建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内墙体开裂,地砖松动、门窗使用受阻、下水管道堵塞,被告应负维修义务,造成原告房屋建筑整体安全性受到影响,被告应拆除违建,恢复原状。为此,原告申请鉴定,因鉴定机构接受本院委托后发现原被告房屋均存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擅自违章改建的情况,回函复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虽原告再度申请继续鉴定,但本院认为,作为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鉴定专业资质的机构,该机构以原告申请鉴定的鉴定物均有违建情况为由不予受理鉴定事宜依法有据,此意见作为证据应予采信,鉴于原告无法通过鉴定证实因被告违章扩建造成原告房屋内墙体开裂,地砖松动、门窗使用受阻、下水管道堵塞以及原告房屋建筑整体安全性受到影响的事实,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导致原告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怡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章怡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增义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增艳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