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合永与谢传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永,谢传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797号原告:王合永,住蓟州区。被告:谢传如,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永与被告谢传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永撤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