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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合永与谢传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永,谢传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797号原告:王合永,住蓟州区。被告:谢传如,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永与被告谢传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永撤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