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藏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478号原告: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简况不详。原告藏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藏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由原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姿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