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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藏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478号原告: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简况不详。原告藏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藏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由原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姿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