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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章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刑初5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章伟,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1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章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人陈章伟伙同姚雄伟、陈某1(二人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由陈某1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陈章伟及姚雄伟负责开宝或宝利,以“押宝”形式在永康市前仓镇大陈村荷舍农庄、石雅村等地多次开设赌场,总场数达十余场,并以收取场地费的名义从中非法获利约6000元。案发后,姚雄伟、陈某1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章伟的供述、同案犯姚雄伟、陈某1的供述、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吴某、陈某7、陈某8、陈某9、姚某、余某、童某、陈某10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同案犯判决书、前科材料、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章伟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章伟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章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章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章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蔚人民陪审员  朱宇航人民陪审员  吕振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 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