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富财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财,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孙富财,男,1963年5月20日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马家寨乡金家寨村十组22号,身份证号211282196305204235。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富财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铁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铁劳人终仲字【2016】12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