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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聂树理与李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树理,李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55号原告:聂树理,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超,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进,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树理诉被告李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树理于2017年6月14日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树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树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聂树理负担。审判员  杜志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