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聂树理与李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树理,李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55号原告:聂树理,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超,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进,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树理诉被告李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树理于2017年6月14日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树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树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聂树理负担。审判员 杜志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