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方琴与成都正晟天新影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琴,成都正晟天新影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741号申请执行人:方琴,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刘洪玮,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冠安社区。委托代理人:严映松,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成都正晟天新影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赵宏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86号仲裁裁决书,方琴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5033.31元,执行费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正晟天新影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金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