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兴华、孔维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兴华,孔维英,盘水市泰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兴华,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86833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维英,女,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呈,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747120。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泰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北路20号安居工程7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09714827。法定代表人:陶用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上诉人邓兴华因与被上诉人孔维英、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泰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兴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杨 梅审判员 张德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