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抗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官光彩与上官光力、李孙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官光彩,陈玉芝,陈志芳,上官光力,李孙,上官光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抗20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官光彩,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芝,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审被告:上官光力,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审被告:李孙,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审被告:上官光省,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申诉人上官光彩与被申诉人陈志芳、陈玉芝,原审被告上官光省、上官光力、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浙03民终4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官光彩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7年5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7)3300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建勋 审判员 侯黎明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来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