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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孟忠、袁帅与被执行人高静民间借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孟忠,袁帅,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金孟忠,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雄县被执行人:袁帅,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高静,女,成年,汉族,住雄县本院在执行金孟忠与袁帅、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2月22日冻结袁帅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款129000元。(2016)冀0638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金孟忠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袁帅、高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帅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款12100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立新审 判 员  沈英军代理审判员  唐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