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4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白沙路开心染料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白沙路开心染料店,徐维权,王珊珊,慈溪市白沙路国强针织厂,徐国强,徐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开心染料店,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房村郁家7号,组织机构代码:L3646709-4。法定代表人:徐维权。被执行人:徐维权,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珊珊,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国强针织厂,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房村,组织机构代码:L2296992-3。法定代表人徐国强。被执行人:徐国强,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小美,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885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白沙路开心染料店、徐维权、王珊珊、慈溪市白沙路国强针织厂、徐国强、徐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67437.5元。本院依法处理了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2581369.74元,尚余886067.76元未受偿。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