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长宏与平顶山市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宏,平顶山市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252号原告孙长宏,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2342Q法定代表人王顺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强,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孙长宏诉被告平顶山市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孙长宏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长宏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延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